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