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