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四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