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