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