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