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