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第八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