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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条 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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