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