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