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