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