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