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