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