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