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