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