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