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