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