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