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十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