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完成相应的培训,其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 第五十一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