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