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