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