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定期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学员的出勤情况。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学员的出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