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