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