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