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