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