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