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