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