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