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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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