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