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