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