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