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