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