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