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