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