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三条 拟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命名;省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省级自然保护区”命名。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第十七条 设立自然保护区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自然保护区勘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勘… 第十八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分别由国务院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设立时一并批复,并分别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所… 第十九条 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程序,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变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