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 目录 第三十八条